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5:35:04浏览114次
关键词:受贿罪处罚金额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存在矛盾。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于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功能。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加以研究和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需要。
在反腐败斗争中,贿赂犯罪可以说是最常见的犯罪,也是刑法学界多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惩治贿赂犯罪司法实践的研究最终涉及到刑法本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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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惩治贿赂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和中国最高领导层对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有必要从根本上研究和解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惩治腐败犯罪。一、贿赂立法的指导思想
可以说1979年的刑法对贿赂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被没收,公款和财产被追回。犯前款罪,给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意味着: 第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他就犯有受贿罪; 第二,如果贿赂罪没有给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最高刑罚是五年监禁。 第三,受贿罪对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只能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革开放之初,鉴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贿赂犯罪的急剧增加,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号文件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一方面继续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对受贿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立法思想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方面,贿赂犯罪应受到严惩,并处以重刑;另一方面,它还对贿赂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这使得很难调查相当多不构成犯罪的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思想上的矛盾,实际上是贿赂犯罪政策上的矛盾。这种矛盾给反腐败斗争增加了许多障碍,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发生。
首先,“非法接受”模糊了接受他人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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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贿赂案件的认定所谓证券贿赂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财产。因此,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有价证券价值表示的产权在实现之前必须实际持有其有价证券的书面文件。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