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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问题研究,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1 14:45:04浏览150次

关键词:受贿罪处罚金额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存在矛盾。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于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

精华阅读:界定,贪污罪、受贿罪性质之界定

陈晓林贪污贿赂是《刑法》中规定的独立犯罪。虽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贿赂在刑法史上曾被列入贪污罪。传统上,人们也比较腐败和贿赂。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的区别并不总是一目了然,有时很难区分。例如《刑法》第394条规定的“迂..点击阅读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惩治贿赂犯罪的功能。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加以研究和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需要。

在反腐败斗争中,贿赂犯罪可以说是最常见的犯罪,也是刑法学界多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惩治贿赂犯罪司法实践的研究最终涉及到刑法本身的规定。如果《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惩治贿赂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实施和中国最高领导层对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有必要从根本上研究和解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惩治腐败犯罪。

一、贿赂立法的指导思想

可以说1979年的刑法对贿赂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被没收,公款和财产被追回。犯前款罪,给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意味着: 第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他就犯有受贿罪; 第二,如果贿赂罪没有给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最高刑罚是五年监禁。

第三,受贿罪对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只能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革开放之初,鉴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贿赂犯罪的急剧增加,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号文件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一方面继续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对受贿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攻击范围的扩大,它对贿赂犯罪施加了严格的限制。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罪。” (1)1997年《刑法》延续了1988年《补充规定》的立法精神。1997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根据1988年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除了利用自己的地位之外,他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 (2)和接受的行为

在立法思想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方面,贿赂犯罪应受到严惩,并处以重刑;另一方面,它还对贿赂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这使得很难调查相当多不构成犯罪的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思想上的矛盾,实际上是贿赂犯罪政策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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