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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探讨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2 11:20:05浏览124次

内容

1.目录1

2.内容概要2

3.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

4.对既遂和未遂犯罪的理解。……4

5.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5

6.对受贿既遂与未遂界限的不同看法

7.无加重情节的既遂与未遂贿赂的界限——是否收取财物

8、具有加重情节的受贿罪不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9

附注11

内容摘要

贿赂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像许多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不同影响,犯罪的既遂程度也不同,因而会出现既遂、未遂等其他犯罪形式。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国刑法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普遍认为贿赂犯罪具有犯罪未遂的形式,但对于如何区分既遂和犯罪未遂却有很多观点。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因此,为了把握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必须首先明确受贿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必须明确什么是既遂犯罪,存在何种犯罪。同样,有必要查明什么是犯罪未遂以及它存在的情况。最后,对这些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和分析。此外,还有两种情况,即没有加重情节的贿赂犯罪和有加重情节的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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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重情节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主要是以是否收取财物为依据。另一方面,情节严重的受贿罪是指在承认基本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加重了犯罪。因此,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犯罪形态。我们必须在研究或实践中明确区分,否则我们不会受到惩罚。

一、中国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

贿赂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犯罪。在我国的反腐倡廉和严惩腐败中,贿赂是主要的惩罚对象之一。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1979年《刑法》中关于贿赂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将根据《腐败刑法》第155条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条、第五条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作了重大修改。首先,贿赂罪的主体从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雇员或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第二,明确规定了构成受贿罪的两种行为。首先,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成为受贿罪的一个必备要件。 第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等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最后,明确了对受贿罪的处罚,即根据受贿罪的数额和情节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2条中的贪污罪量刑标准,对受贿罪的处罚:收受贿赂不满1万元,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扩大了受贿罪的范围,为受贿罪的认定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不尽相同,刑法理论界与司法人员对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二。对既遂和未遂犯罪的理解。

贿赂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像许多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不同影响,犯罪的既遂程度也不同,因而会出现既遂、未遂等其他犯罪形式。在刑法理论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用来区分既遂犯和未遂犯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面对无法克服的阻力,犯罪未遂者被迫停止犯罪或使犯罪不完全。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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