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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2 14:05:03浏览122次

内容摘要

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诚信是国家机关每一位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具体义务。诚信之所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有三个原因。犯罪的客体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财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雇员、前雇员、公司、企业人员等的家庭成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接受贿赂有不同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直接贿赂(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间接贿赂(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贿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双重故意。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的主观双重故意,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为他人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客户索取财物或者收受客户财物的行为。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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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的权力寻求财产和交易权力和金钱是一种犯罪。目前,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分子数量空前。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关注的焦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的构成进行如下探讨。

一、受贿罪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公务员; 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第四,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

(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各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厅、委、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和专门法院从事公务的人员;

5.在检察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7、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机构是指投资、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机构。人民组织指退伍军人协会

这类人员被任命执行公务。他们代表国家,为国家利益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

他们的权力来自“任命”。它是指任命和派遣被任命执行公务的人员。无论他们以前的身份如何,只要他们被任命执行公务,就应被视为国家人员。

(四)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

这一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这一规定进一步澄清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特征——“公共服务”,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原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来是工人、农民、演艺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手工业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专门检查人员、监察部门专门监督员、公安机关联防队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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