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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2 14:05:03浏览122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

2、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和物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管理和经营;

4、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5、代收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工作。

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的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受贿罪的客体

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责任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我们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必将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腐蚀党和国家的身体,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因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具体义务。廉政义务之所以成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因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对廉政制度的侵犯,其次是因为数额巨大而严重违反了廉政制度。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 第三,违反廉政制度的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也是廉政制度的规定。因此,将廉政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科学的、有根据的。

三、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的主观双重故意,二者缺一不可。

(一)、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财物的意图。

主观上,受贿者必须知道,索贿或受贿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着“等价交换”。作为受贿罪的两个主观故意,即权钱交易,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索取和收受财物的贿赂性质。所谓对财物受贿罪的理解,就是认识到索取或收受财物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不正当报酬,与职务行为有一定的对价关系,即认识到索取或收受财物必须以其一定的职务为依据。理解这种对价关系只需要能够认识到这是一种权力和利益的交换。当行为人收到他人的财产时,他必须知道他收到的财产属于贿赂性质。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必须有收受贿赂的意思,否则不得视为收受贿赂。如果行为人无意接受贿赂;或者,尽管行贿者将财产交给了行为人,但行为人并不知道该财产是贿赂或无意接受贿赂,而是不得不暂时接受,并准备立即将其移交给组织或返还给行贿者,则不能视为故意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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