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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4:10:02浏览75次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9高建发审字[1999]第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

贿赂案件(第385、386、388、163条第3款、184条第2款)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权力,即掌管、负责或承办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创造的便利。

任何人索取他人的财产,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犯有贿赂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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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法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属于个人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贿赂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2 .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贿赂给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刁难或者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强行索要财物。

四.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对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数额接近且达到数额80%以上的数额。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和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各种法律费用和开支。

(四)本规定所称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寻求帮助或便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9.11.6法[研]法[1989]35号)

三、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贿赂的主体

《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贿赂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依法从事公共服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2)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在自己的岗位范围内的权力。“职责相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尽管它不是直接使用自己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对于那些仅仅利用亲戚朋友为客户办事并从中收受钱财的人,他们不应因收受贿赂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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