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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4:10:02浏览75次

(3)退休和退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问题。退休、退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服务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4)关于如何掌握构成受贿罪的行为根据《补充规定》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掌握受贿罪的行为:

向他人索取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力,可以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号(1996.2.17)

四、要重视追究税务、海关、银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上述人员如与境内外其他犯罪分子勾结或参与财税领域的犯罪活动,将以共犯论处。其中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21号1996年6月26日)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实践,现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的审判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他们可以主动坦白并主动返还赃物。如果他们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申请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的,除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如果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赃物被主动返还,并在重大生产和科研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且有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严格控制。

三、下列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退款、不悔改的;

(三)日本犯罪动机和手段恶劣,或者赃款用于投机、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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