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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严重不适应现实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14:30:03浏览51次

最近,党和国家领导人空前强调了反腐败的重要性。曾庆红在本月中旬发布的《学习时报》中发出了极其严厉的警告:“让腐败滋生蔓延吧.党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法律应该是操纵这一重要事件的主要武器,这关系到不要领导党走向自我毁灭。然而,我国条文中关于腐败的规定已严重不能适应当今的现实,尽管这是上世纪末1999年修订的刑法,当时出现了大量的公务员腐败行为。

其失调表现在: 第一,条款过于简单,难以涵盖复杂的现实;二是量刑过重的规定,在现实中产生矛盾。

由于规定的简单性,目前至少有两种腐败和贿赂在一个模糊的处罚范围内:所谓的“为公众接受贿赂”或“接受公众的贿赂”和所谓的“先受贿后捐”,即利用收到的非法钱财为公共服务或慈善事业服务。今年早些时候,前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因贪污受贿436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他从麦德那里得到了10万元,并未被视为受贿。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然而,马德雷并没有为了自己的利益给田凤山寄钱,而是为了解决在绥化建设广播电视综合体的问题。这种判决在情感上是不可接受的,但有人指出,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做出有利的判决,这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在许多腐败官员的案例中,可以找到“为公众接受贿赂”的内容。例如,两个月前,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刑,一个乡镇因财政困难,向县委书记田索要5万元资金,在判决书和报告中很少提及。

上周四,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于斌受贿案重新开庭。余斌的案例显示,他收受的20万元贿赂大部分都花在了扶贫、社会支持和公务活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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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田县前教育局长文建茂也有类似的案例。另一个比较模糊的案例是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甘某曾收受一名商人的2万元,但立即将其捐赠给慈善机构。上述所有案件都被判犯有贿赂罪,但都充满了争议。检察院和法院也不同意。

量刑过重的规定不符合现实,在实践中有所突破。今天(9月18日)Sina.com开馆时,头版一则新闻报道称,“原抚顺市委书记周银娇因收受贿赂12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想象一下,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几年前,会是什么样的犯罪。五年前,前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因收受赖昌星相当于140万元的现金和财物贿赂被判处死刑。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和原江西省副省长分别因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罪被判处死刑。他们贪污受贿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今天一些基层干部的数量,他们可以免于死刑。本月早些时候,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干部罗耀星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前抗击非典英雄收受了超过1100万元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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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原四川省犍为县县委书记田因贪污贿赂1800万元、不明来源1200万元被判处死刑。今年4月,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永因贪污955万元、不明财产666万元被批准缓期执行.观察显示,今天,贿赂和腐败犯罪的最高级别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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