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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形贿赂,“感情投资”与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0:30:03浏览143次

所谓“情感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过年的时候,一些单位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会借机给领导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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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没有具体的委托要求,但一般要求领导“照顾”或“感谢”他们过去对工作的支持。这种问题在处理贿赂案件时经常遇到。能否根据贿赂的性质来认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社会对此也很关注,并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贿赂的基本特征,接触领导感情是寻求利益的要求,如果不被视为犯罪,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后果。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这是一种不健康的做法或违反党和政府的纪律。笔者认为,这种“情感投资”行为主要受节日送礼的社会习俗影响,借此机会表达良好的情感,与领导接触。一些领导人在尊重的基础上同时接受了它。党政干部不准接受红包、礼物和其他党纪政纪,不仅是恶劣的社会风气,也是违反党和政府规定的行为。

实质上,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受贿犯罪的心理状态,即不存在权力和金钱交换的主观意图。

但是,作者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贿赂。一些受贿犯罪分子只是利用假期的各种便利来大肆交易权力和金钱。也有一些狡猾的人,看到某些领导人的职权,采取“长期捕鱼”的办法,大肆收买领导人。他们不会先提出具体的要求,而是在提出具体要求之前先熟悉一下关系。如果地产发展商认为地政局局长会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会千方百计接近地政局局长,在两年内给予地政局局长超过50万元的财产,首先是子女入学、家庭生日庆祝、搬迁及老人住院等事宜。在没有任何要求的情况下,该董事被判犯有受贿罪,从开发商处获得的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贿赂。作者同意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之间没有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财产赠与人就根据领袖的权威送出大量财产,而领袖也根据他手中的权威为财产赠与人将来的利益而工作。双方都知道,虽然财产赠与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但也应该承认,双方都是行贿受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情感投资”。

“情感投资”和贿赂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他们的表演有些相似,有时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1.从收发货物的价值来看。一般来说,贿赂和贿赂的价值相对较大,通常与所寻求的利益成正比,即所寻求的利益越大,给予的金钱越多,而给予的金钱越少。“情感投资”通常不是一大笔钱,除了消费品、日常用品和春节小礼品卡。财产价值的评估还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家庭财产状况有关。

2.从发送和接收人的范围来看。涉及贿赂的双方通常都很具体。行贿者是特定利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行贿者是能够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行贿者谋利的人。双方都着眼于“请求客户利益”和“获取财产”,主体比较明确。一些“情感投资”是由一个兴趣小组发起的,或者是给许多人送礼

3.从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关系来看。受贿者不限于那些有上下级关系或其他正常关系的人。有些人甚至根本不认识他们。即使他们认识他们,他们通常也不会交或交小朋友。然而,当一些事情发生时,他们会互相交朋友,并关注他们的兴趣。“情感投资”一般是指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内部下级行政关系,或财产接受者之间存在同志、同学、村民和老同事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长期的相识和交往。

4.从请求的内容看。客户在贿赂中要求的事项通常是明确和具体的。“情感投资”主要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激和对领导的善意。没有具体明确的支持请求。

5.从行为后果的角度来看。贿赂一般是有害于国家或单位的利益、他人和公正的原则来满足委托人的期望。“情感投资”一般不损害国家、单位或他人的利益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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