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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共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0:35:01浏览58次

[论文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犯

[摘要]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它能构成共同犯罪吗?中国刑法缺乏明确的规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及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共犯和共同犯罪人是科学合理的。

从检察机关近年查处的贿赂案件来看,非公职人员参与贿赂犯罪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犯罪共犯,分则也没有涉及如何认定参与贿赂犯罪的非身份主体。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在贿赂犯罪中确立共犯,以及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能够确立何种共犯,一直存在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实践的统一,影响了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认定。为此,笔者以现行刑法为基础,结合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理论,探讨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共同犯罪人,并在分析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贿赂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贿赂犯罪的共犯?

在这个问题上,“肯定”和“否定”是有争议的。中国刑法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受贿,才能构成受贿罪。换言之,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犯罪主体”,即行为人除具备一般犯罪主体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刑事责任和人身方面的具体资格、地位或身份,以及对本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某些人身要件,即刑法中的身份”。[1](349)受贿罪因此被刑法理论界定为“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争议源于犯罪主体的法律特殊地位要求。

(一)“消极”及其主要原因

“否定说”认为,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原因如下:1 .贿赂犯罪是一种纯粹的身份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合法身份的人不具备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的身份基础。即使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前提是共同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所有要素,因此主要要素的缺乏导致犯罪的不可能性[2]。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立法是:总则只规定共同犯罪,分则具体规定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构成共犯。除非刑法分则中有与内外勾结有关的受贿罪共犯。3.有些学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否认没有身份可以成立真正的身份犯的共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总是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法治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总是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因此,在刑法中,特殊主体的身份资格与一般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身份资格是分离的,特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普通社会成员所不能享有的。相反,普通社会成员不能承担特殊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3](35)。因此,在基于特殊主体的共同受贿犯罪中,缺乏特殊主体身份条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共犯。4.刑法保留内外勾结的贪污共犯,取消内外勾结的贿赂共犯,因为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的完整性,但腐败犯罪也侧重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参与腐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侵犯客体,甚至发挥主观作用。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没有公务便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在贿赂中发挥主要作用[4]。

(2)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共犯是科学合理的

笔者认为,身份犯中的身份要件是定罪的基本环节之一,但进入共同犯罪领域后,必须将共同犯罪的特殊构成理论和犯罪的共同性理论纳入侦查范围。忽视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必然会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只有在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共同性,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承担贿赂刑事责任的依据。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的范围,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的分析必须以其“共同性”为基础。正如我国普通刑法学界公认的共同犯罪理论所说,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侵犯同一合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在犯罪构成要件中预先确定具体犯罪是共同犯罪,而犯罪事实是由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因此,虽然在单独的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侵犯官员廉洁合法权益的一个基本要素,但共同犯罪中的数人参与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为基础,并与共同犯罪行为相联系的, 在将个人行为与身份相结合的基础上,他们的行为成为侵犯国家公职人员廉洁犯罪的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的诱发力量,从而共同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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