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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阶段,论析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几个问题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6:55:02浏览119次

【摘要】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以上规定来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下的最严重和最常见的罪行之一。特别是在中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体制变革的时候,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在新旧管理和预防机制的互动和衔接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渐成为中国公众关注的焦点,如官员腐败问题。官员腐败的突出表现之一是贿赂。基于这一因素,党和政府对贿赂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可以说,打击贿赂是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最重要的环节。

一、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根据《7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政府机构以外的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国有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负责资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四)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主要有以下四种: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CPPCC委员: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组织的成员。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人员,如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值得探讨。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一般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双方同意退休后接受贿赂,即退休后接受贿赂。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其受贿意图的形成是否是在其在职期间。如果是这样,在任何时候接受贿赂都构成贿赂。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务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提前与委托人约定退休后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离任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职务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这一点来看,立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能进一步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就能更方便地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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