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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阶段,论析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的几个问题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6:55:02浏览119次

二、进一步完善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以两项罪名的形式规定了这一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罪是: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秘密收受账户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有论者认为,只有特定单位——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将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此外,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的声誉,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他们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精华阅读:多少钱构成贿赂罪,受贿罪数额

受贿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历史演变来看,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将受贿罪界定为贪污罪。当时,贿赂没有名字。1979年颁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法令将贿赂定为独立的犯罪。该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点击阅读

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许多非国有单位受国有单位委托,同时也从事一些国有单位的职责。如果宽大处理,不仅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破坏了刑法适用的统一性。单位受贿罪是一种受贿行为

从深层次上看,现行单位犯罪法规难以确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和企业的并存令人怀疑,在今天市场参与者的公司化中,这种适应性能持续多久。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原因只能由司法机关超越权限来解释,这可能符合实际需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所有这些都必须在未来通过使单位犯罪的概念合法化来解决。三、进一步完善对受贿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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