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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07:40:05浏览155次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确定这一罪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在区分收受贿赂和接受礼物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送礼者和受礼者是否有亲戚朋友; 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寻求利益,接受方是否已经承诺、开始或已经为其寻求利益; 第三,接受者是否利用了他的地位; 第四,给予和接受的方式是否隐藏; 第五,收到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人提供非本职工作的智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获取报酬,属于法律行为,不能以受贿罪定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取报酬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2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要弄清楚贿赂的数额和严重性。根据《刑法》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收受5000元以上贿赂的个人构成贿赂。个人受贿少于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要以受贿论处。

3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本罪与腐败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 (2)不同的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而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自己所掌管、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

这主要表现在两种犯罪的不同行为上。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贪污、盗窃、欺骗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3)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客体。在正常情况下,本罪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完整性。只有在索贿时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贪污罪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完整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产,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

4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的界限通常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而敲诈勒索的主体是一个一般的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是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这种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委托人索取或勒索钱财。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是犯罪人简单地使用威胁或勒索来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 (3)犯罪客体不同。索贿构成的受贿罪的客体主要是官员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

5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而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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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贿赂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本罪的贿赂不一定需要大量金钱才能构成犯罪,也不要求索取他人财物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贿赂。另一方面,对公司和企业人员的贿赂要求,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都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并且索取或收受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数额。 (3)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的客体首先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其次是公司、企业人员的业务行为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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