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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20万判什么罪,什么是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0 14:25:02浏览134次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从事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有意的。3.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的位置”指的是利用自己位置上的权力。 “索要他人财物”是指在公务活动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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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法接受行贿人自愿给予的财物,或者被动接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并已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本罪不包括收受财物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包括收受财物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代表本单位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的财物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的,以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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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职工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家或者社会因受贿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刁难或者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强行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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