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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5条规定量刑,刑法受贿罪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10:45:02浏览58次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的,以受贿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和刑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重复贪污而不处理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职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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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研究所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徇私枉法、明知他人无罪而予以起诉、明知他人有罪而不予起诉,或者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审判中故意违法事实,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有前两款行为之一,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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