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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如何定罪,干股型受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1 14:05:02浏览147次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腐败保持了很高的压力,隐蔽腐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在审理此类贿赂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以免浪费或忽视。

首先,双方就接受干部股份达成协议。为了谋取利益,客户承诺无偿给予一定份额,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并同意接受该份额,即双方就接受该份额达成一致。协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简言之,双方都意识到了这一点。

如果只有受托人自己认为股份是给予的,而意思没有传递给另一方,而另一方不知道,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业绩股。例如,美国广播公司的三个人创办了一家公司,考虑到业务发展需要a的帮助,他们决定给a 20%的股份,但没有通知a,a虽然收到了他们的钱,但不能视为股份型贿赂。

精华阅读: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行为

事前受贿罪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前,已经接受贿赂,然后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并没有利用其目前的职位收受贿赂,而是以其即将接受的职位为诱饵,提前承诺向行贿者行贿。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利用职务..点击阅读

第二,受托人利用了他的地位。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即掌管、负责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力以及他们为客户创造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如果受托人不使用自己的权力,而是使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如同学、亲戚、同伴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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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他接受了干部股,他也不应该被视为干部股式的贿赂。

例如,甲、乙双方为了开矿,要求镇长王某协助协调相关证照处理,并答应给他30%的股份。王某通过他的同学和亲戚获得了相关证明,并从股票市场获得了3万元的利润。本案中,王某收取的3万元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不能视为干部型贿赂。

第三,受托人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所谓干股是指无出资取得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使用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为公司(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或参与管理和经营,由此获得的股份和股息不应视为受贿。但是,该行为符合其他贿赂规定的,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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