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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可以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罪

来源:监外执行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9 21:00:04浏览87次

(一)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为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提交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二)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私利和私利,非法拘禁他人的

这一罪行的主要要素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必须拥有司法权力并能实际构成罪行的国家司法人员是那些有权报告或决定减刑、假释或监外临时处决的司法人员。

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但不报告或决定减刑、假释或监外临时处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与司法人员共同犯罪的,应当与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有很多种,有些是为了觊觎金钱和其他非法利益,有些是为了因亲友的感情而徇私,还有一些是为了报复或嫉妒。动机如何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可以认为是量刑的因素之一。(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这里,我们应该主要注意区分这种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错误。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主观的,而是由于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或者调查研究不够充分,他的工作作风不够深刻,他的简单片面的思维方式导致有偏见的理解和错误的行为,即使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或者暂时监外执行,这种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相应犯罪处罚。

(三)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

这两种犯罪在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被定罪的罪犯;任何人都有可能犯为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的罪行。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一种犯罪是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无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惩罚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非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羁押的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非法减刑、假释或者监外临时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非法减刑、假释或者监外临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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