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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贿赂犯罪,贿赂犯罪包括哪些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05:01浏览145次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了四五千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出现过剩,社会分工带来了交换的需要。随着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出现和人们私人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务的人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手中受群众委托的公权力侵犯公共财产,攫取非法利益,被社会统治者阶层的法律规定为贪污罪、受贿罪,明令禁止,违者下地狱还债,以维持其统治关系。中国古代“昏、墨、贼、杀”三大最古老的“墨”罪,是“贪污受贿”的原罪。其注曰:“贪失官为墨”,即贪图公物,败坏政府声誉,构成“墨”罪,应以“杀”论处,即死刑。“《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这是中国原始社会后期皋陶规定的“刑罚”。

水墨犯罪为什么要被处死?它不仅攫取了公众的一切不义之财,还败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执政关系,所以必须处死。此后,历代统治者都将贪污贿赂罪界定为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奇怪的是,历代法律再严厉、再残酷,也没有人能够杜绝贪污贿赂犯罪,反而越来越严重。原因是什么?究其原因,在于贪污贿赂的根源:财产私有制的社会根源和私人观念的个人根源不仅没有被消除,反而在不断得到加强和发展。就像割韭菜一样,你割下这种作物,它又长出那种作物。恶性循环层出不穷。

就这样,贪污受贿我们也无能为力?不是这样的。在财产私有制和私有制观念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虽然不能消除,但可以在正确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根源和真正原因的基础上,彻底预防和控制,努力压缩到社会能够容忍或承受的最低限度。这是我们当前反贪污贿赂斗争的现实目标和任务,我们只能尽可能为消除这类犯罪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消除贪污贿赂犯罪。知道自己做不到是愚蠢的。中国古人说,“欲速则不达”。中国在50年代后期追求“三不”、“五不”甚至“十不”的惨痛教训是应该吸取的。

那么防治贪污贿赂的基本策略和手段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辅相成,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腐败贿赂犯罪的增长势头。大力发展生产,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国民素质,消除私有制观念,受贿枉法,可以逐步得到遏制。中国古代人孔子(公元前551 ~公元前479)曾说:“你走到大道上,全世界都是为了大众……商品,你不必藏在自己的。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才求了结,除了偷贼什么都不做。”:“今日大道隐,天下家,……立田,智勇,以功为己,故求用之,兵由此起。”墨子(公元前468-376)从另一个角度说:“还有贼?所以,如果人的房间是他们的房间,谁偷?把一个人当自己人,谁是贼?所以,盗窃是死的。”由此可见,私有制和私有制观念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最卑微的利益——无耻的贪婪、暴力的情欲、卑鄙的名利欲望、自私的掠夺公共财产——揭开了一个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劣的手段,盗窃、胁迫、欺诈、背信,摧毁了古老的无阶级氏族社会,导致了它的崩溃。”孔子和墨子离马克思恩格斯两千多年,一万多里。他们的出身和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原因有多相似?根据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培育竞争机制,对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完全必要和有益的。然而,正因为如此,经济关系纵横交错,经济矛盾日益复杂。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或处理不及时,就会引发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这种罪行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人民政府在人民中的声誉和威望。因此,我国对此非常重视。不仅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了反贪局,负责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而且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关于惩治腐败和失职的两条专门条款分开。1997年,《刑法》设立“贪污贿赂”专章,扩大到15条,不仅涵盖面广,而且提高了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加大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制定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条款。

中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据调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种是靠“权”犯罪。犯罪分子利用手中国家权力“卖官”、“买官”,上下勾结攫取不义之财;同时,他们也从中调解,充实自己;

二是用“钱”犯罪。犯罪分子在尚超爆发致富,利用经济优势,相互勾结,“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稀有贵重物品,盗窃、逃匿骗税,获取巨额不义之财;

第三种是利用最后一次机会赚大钱,为自己退休后,或者为孩子建立一个舒适的家。他们经常受贿,在退休前夕受贿。

正如孔所说:“君子有三戒:少则血气未定,戒则色变;而强,血气方刚,戒战;即使年纪大了,血气也会下降,可以去除掉。”它的注解说:“得之者必然有贪得无厌之心,戒之者得之。”。看来这是历史规律,值得关注。

现在我们已经掌握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特点和规律,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的目标。但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其中有些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上述政府官员的贪污贿赂问题,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之一,群众深恶痛绝。为了解决这些阻碍社会秩序的重大社会问题,党和国家确立了“加强社会秩序综合治理,战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社会秩序”的战略方针。

根据这一政策,必须采取“预防、挽救和杜绝贪污贿赂”的综合措施。即“一是防,二是救,三是戒。防患于未然,救世于未然,言传身教。预防为上,施救为下,戒为下。”意味着为了预防事故(包括犯罪),必须采取综合防范措施。 第一种方式是事前预防; 第二种方式是及时制止其危害的扩大; 第三种方式是事后惩罚,警告他们再犯。这些都是预防措施,只是说犯罪未发生前的预防措施是最积极的预防措施,是最好的政策;预防无准备犯罪的发生,要及时制止,控制其危害的发生或扩大,是较好的应急反应;如果已经发生了未能制止的犯罪,就要依法惩处,以此为他人树立榜样,使行为人不能再犯,他人也不能效仿犯罪的榜样。虽然是不好的政策,但也意味着要防范。只有这样,才能同时采取系统的预防措施,既符合党的十五大确立的“防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创造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又达到综合预防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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