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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06:03浏览125次

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

[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不归还的,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立法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人大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从事何种工作。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履行其他公务”:

人":

(一)管理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资金和物资;

(二)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三)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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