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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情节如何认定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30:04浏览65次

关于贪污的定罪量刑情节,《解释》定义了五种具体情节,简述如下:

第一项是指贪污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具体资金和物资。

第二项、第三项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侦查。在适用这些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严格限制党纪、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四项是利用赃款进行非法活动。在适用这一规定时,要注意避免绝对理解:一方面,我们不要求将赃款全部或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另一方面,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水平,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那些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

第五项是拒绝说明赃款去向,致使赃款无法追回,或者拒绝配合追回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回。

贪污罪量刑标准

第四十四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而不处理的,按贪污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的,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在起诉前主动撤回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种情况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有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裁定死刑缓期执行,在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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