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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黑客犯罪量刑标准

来源:贪污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1:43:02浏览62次

贪污贿赂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a)社会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质与量的统一。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刑罚的轻重,应当:1。坚持历史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变化。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唯物主义观点。2、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由多种因素决定。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考虑各种情况,既要考虑有形的、物质的危害,也要考虑社会政治和人们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3.坚持本质的观点,通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从而把握本质。

(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社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要正确判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因素,防止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避免量刑过重过轻,罪与罚不相容的现象。

(3)金额。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应当立案的贪污犯罪的两种情形: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但有贪污救灾、抢险救灾、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罚金、暂扣款物、不良腐败手段、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情形的。

从关于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来看,贪污罪的数额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量化标准,也是刑罚轻重的量化标准。数额是衡量腐败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志,社会危害程度是适用刑罚的依据,因此数额成为选择适用刑罚的依据。按照数额,贪污罪在法定刑的等级中是“坐”的。其次,贪污案件的量刑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宣布一个确定的刑期,即法官在量刑时根据罪犯贪污数额确定适用的刑罚幅度,然后根据量刑情节最终确定具体的刑期。量刑情节的标准在于法官的头脑,取决于法官和由数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分析、理解和判断,即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对于腐败案件,中国实行统一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区域性腐败犯罪数额标准,如量刑规则、计算机量刑等。这些合理的、非法的改革都有一个很好的起点,但不应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搁置国家立法和法律。

(4)自首和立功。自首和立功两种量刑情节在适用于贪污罪的处罚时,效果基本相同,没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种量刑情节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选择性适用的规定。同时,这一规定也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量刑是将罪刑法律关系转化为现实的罪刑关系的动态特征。是否可能完全掌握在法官和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手中,这就要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来进行分析、理解和判断。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第二类量刑情节的理解标准不同,有相同的情节,适用不同的刑罚,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也是对法律威严的一种损害。

(5)退钱问题。赃款去向虽然不能反映作案人的主观意图,但可以反映作案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处置赃款的方式影响其量刑,赃款的不同用途决定了不同的刑罚。事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将赃款用于公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是用于不正之风或者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如成为从重、从重处罚的依据。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结合数罪并罚。

(6)财产刑问题。根据《刑法》第383条,贪污犯可以适用财产刑,适用财产刑也可以对制裁违法犯罪起到威慑作用。所以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要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罪犯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判处财产刑的,不应当判处。当然,没收财产要为罪犯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七)判例法问题。中国法律的渊源不承认判例法对法官裁判的约束力,但判例法对法官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判例法对法官裁判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过于宽泛,如果法官不参考其他法院和其他法官对相同、类似案件的判决,实际上只是依靠自己对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是一个“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判决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是合法的,但往往会与其他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在量刑时,一定要参考一些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减少法官“闭门造车”造成的量刑差距过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上诉问题。上诉是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请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活动。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影响量刑的因素,如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一审判决可以准确、合法、公正地确定被告人的量刑,从而使被告人认罪服刑,减轻诉讼负担,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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