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如何以单位名义缴纳社保,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犯罪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0:05:03浏览57次

以个人和单位的名义挪用公款,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挪用公款罪是否应该定罪处罚,却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单位名义的挪用,应当

以个人和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

挪用公款罪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定罪处罚,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挪用公款罪是否应该定罪处罚,却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以单位名义进行挪用,应具体分析。

(一)个人未经法定批准,冒用单位名义,将公款挪作他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在实践中,一些单位负责人对自己的财务有相对独立的管理、经营和控制,因此他们利用这种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挪作他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定单位的名称,仍应视为个人的越权行为。公共资金的所有权和合法使用决定了所有未经主管机关合法批准的挪用只能是未经授权的行为。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只有法律及其职责范围内的活动才是代表单位意志的有效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即法人行为)。对于那些超越权限范围、触犯法律、未经法律批准的行为,只能适用“剥夺法人资格”,视为个人的“未经授权”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挪用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二)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或同意,对挪用公款行为的刻板印象。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同意,将公款转移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对于挪用公款的责任人员是否应当定罪处罚,应当根据挪用的不同目的区别对待。但笔者认为,无论挪用的目的是否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相关责任人都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是集体讨论后按照单位的意志做出的,是单位挪用公款,而不是个人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按照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犯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当然不可能对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此,不可能按照单位犯罪时采取的“双罚制”或“单罚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势必违背我国刑法确定的犯罪法定原则。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样不利于惩治犯罪。但刑法作为公法,必须树立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不是自行决定。然而,由此暴露出的立法漏洞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以有效打击犯罪。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