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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多久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0:07:02浏览128次

一、基本情况

1997年,某县老建设厅、某县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部门联合对开发项目进行了调查、分析、评估和论证,确认了一批扶贫项目发放扶贫贷款。决定给某乡某村委会发放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用于开发席草,同年12月8日,村委会书记文某村主任刘某某以村内股份山场的一个山场为抵押,获得低息扶贫贷款10万元。 第二天,文某某和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存了10万,每个存款5万。存折由刘某某保管,这笔钱没有记入村里的行政账户,而是单独保管。这笔付款的一部分包括贷款利息、鉴定费、乡村行政费用等。另外5万块钱村委会没商量,文某私自借给肖某买车。还没还。2000年10月20日,一家农业银行向债务人文某某和刘某某发出催收通知,两个债务人立即声明这笔钱已经划入该村的财务账户。村委会和乡政府也分别出示了钱被村里用完的证明。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某某利用村支书的职务之便,未经村委会研究讨论,将5万元扶贫款借给他人买车,但尚未归还,文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是,文某某虽然是村委会书记,但是文某某和刘某某贷款的10万扶贫资金不是公款。两人的借款行为是文某某和刘某某的个人行为,因此文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分析意见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这种情况下10万是个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以村里的股份制山场作为抵押物,但债务人是文某某和刘某某,村委会只承担恢复原状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某用10万元用于村里的一些正常开支,只能算是与村里的一种借贷行为。 (2)本案中,从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催款通知书可以看出,贷款的债务人是文某某和刘某某。因此,文某某和刘某某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被认为是村委会借款缺乏法律依据,借款应由文某某和刘某某返还。文某某借5万元给小某某买车,属于个人行为,故文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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