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挪用公款还了要判刑吗,挪用公款怎样处理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4 20:23:02浏览73次

[案例]

被告人刘某系私人所有。2003年1月7日,为了注册成立一家化工公司,刘zz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xx为其办理29.85万元的假存折,并交给刘zz进行公司验资。刘到楠溪江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时,了解到需要将款项汇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账户进行验证。刘zz建议何xx将24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注册公司的验资。他xx说空现金必须经过收银员的批准。刘某找到出纳蔡某,向蔡某求助,并承诺当天将24万元转回营业部。何某、蔡某立即办理了刘某个人账户24万元现金空存业务。加上该账户的原始存款,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266,700元。办理完这笔业务后,何xx留下了刘zz账户的存折和密码,告诉刘zz当天只能提取现金1万元,并要求刘zz在下班银行关闭电脑前将钱全部归还。刘zz用该账户储蓄卡转账26万元,到工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1月8日,会计师事务所将上述款项经验资后,以“转出验资资金”的名义转回刘zz的储蓄账户。随后,何某凭刘某的存折将营业部的空存款24万元转来,并于1月7日将空存款退回。没有现金交易。上述交易导致营业部一天内现金银行空出24万元。事后,农业银行南溪县支行进行了调查,于2003年12月2日解除了蔡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2005年1月15日,何xx得知南溪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自首。

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zz、何xx、蔡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同时提出被告人短期挪用公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辩称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意思表示,验资不是营利性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

[裁判]

南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蔡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要条件。何某某、蔡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串通后,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资金通过其注册公司划入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行验资,构成挪用公款罪。刘zz参与并指使何xx、蔡挪用公款进行验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3、被告人辩称不存在挪用公款的意思表示,将银行资金划转给刘zz验资仅起到证明作用,是骗取验资证明的理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受理。被告人何xx得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应予支持和肯定。3.被告人短期挪用公款,主观恶性小,无严重后果。犯罪后,他都表示悔过。缓刑的适用并不损害t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南溪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对被告人xx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被告人刘zz、蔡某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被告人刘zz、蔡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据此,南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单位会计何xx合作,将银行资金24万元擅自转入被告刘zz的个人储蓄账户,用于刘zz注册公司验资。他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zz参与并指使蔡某、何某某挪用公款对个别注册公司进行验资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鉴于被告人蔡某、刘zz挪用公款仅一日,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良好,可对两被告人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南溪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裁定,批准四川省楠溪江县人民法院(2005)楠溪江刑事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zz、蔡犯挪用公款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以下缓刑四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编号为最高法院[2005]刑附字第201号)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1.挪用公款进行公司验资登记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为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以上可以看出,挪用后的公款使用对挪用公款罪的影响很大。在区分其用途时,属于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性活动往往成为认定犯罪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在现实生活中,挪用公款认证公司和企业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公司、企业登记申请人会将挪用的公款交至指定账户,由验资部门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