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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为挪用公款罪,教你如何准确理解挪用公款罪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18:02浏览137次

 一、基本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其财务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二、注意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CPPCC的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其职权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具备两个特征: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法从事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组织的行政工作;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洪等资金和物资;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等七项行政任务,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负责、负责或承担某一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视为利用职务之便。处于领导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所属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及公款范围

挪用公款是指不履行法定程序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将公款带出单位的行为。至于公款的内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九十一条只规定了公共财产,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视为公共财产。笔者认为,货币资金属于公共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凭证等有价物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人大相关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归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公款的; (二)个人以单位名义决定使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是为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或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或者私营企业是为了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是涉及挪用公款的营利性活动。所得利息、收益等非法所得应予追回,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在事发前本金已全部返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事发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明知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非法牟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退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五)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是指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四)挪用公款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方式有三种,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将大量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因此,行为人挪用公款归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凡使用者未从事违法活动且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户未进行违法活动,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三个月内返还的,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同样,使用公共资金

(五)正确认定“以个人名义”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

(六)正确认定使用挪用公款企业的性质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利用了工作的便利,他们的客体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但挪用公款的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是用于其他目的还是非法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或者单位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后非法占用公款的,构成贪污罪。比如行为人携挪用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后,以虚开发票、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难以将挪用的公款反映到本单位财务账目中,且无返还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返还被挪用的公款而拒不返还,并且隐瞒被挪用的公款的去向,则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应以贪污罪论处。

四、容易混淆的罪名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处理、办理和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其转移到其他公共用途。行为人挪用特定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应当是挪用公款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这两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行为,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款,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严重挪用公款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虽未达到巨大水平,但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不归还,以数额巨大的15万元至20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是严重案件。具体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客观实际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予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无法返还;如果拥有公共资金是故意的,并且不能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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