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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立案管辖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9:39:02浏览135次

一、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第《关于挪用公款罪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号关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如何计算的特别规定,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从挪用完成之日起计算犯罪追诉期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挪用公款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挪用完成之日或者挪用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两起案件都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案件,三个多月后返还,挪用五年多后才发现。其中一人因违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已过追诉期限,未受到司法追究,另一人已用于其他活动但未过追诉期限。这样很难达到立法本身严厉打击涉及挪用公款的违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的效果;同时,犯罪相对轻微,将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进行查处,明显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返还挪用公款之日起计算,未返还挪用公款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理由如下: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损害公款的处分权。挪用的公款不返还,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一直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的危害尚未消除,仍处于持续状态。当公款返还时,破坏公款的行为也就结束了。

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即时犯罪。无论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非法活动,还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一旦实施,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既遂,不具有时间连续性的特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在我看来,挪用公款罪属于连续犯罪而不是即时犯罪。连续犯罪是指从犯罪行为实施时起至犯罪行为完成时止,犯罪行为及其导致的违法状态均处于连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挪用公款罪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违法状态同时处于连续状态,被挪用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返还前仍受到实质侵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既然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具有连续状态,那么就应当从犯罪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统一从挪用公款返还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不返还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列举了两起重复挪用公款的案件,即“重复挪用公款”和“重复挪用公款,后来挪用的公款退回以前挪用的公款”。所有重复挪用公款的案件都没有穷尽。实践中,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存在“多次挪用公款每次单独返还”和“多次挪用公款,前次挪用公款部分返还时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因此,这两起挪用公款案件中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尚未涉及,实践中仍无法解决。

2.在多次挪用公款及后续每次挪用公款返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如果是以犯罪时未支付的实际数额确定的,则在多次挪用公款及后续每次挪用公款返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数额确定问题难以处理,但在犯罪时已经全额返还。因为挪用公款的数额一直是“零”。由此可以推断,无论挪用公款多少次、数额多少、用途如何,只要在事发前归还,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可以这样理解,则与《解释》第二条“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在事发前本金已全部返还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事发前全部返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可能导致罪与罚失衡。比如某公司每挪用10万元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一年就挪用5次,每次都是退回再挪用,事件发生前10万元还没有退回。本案根据《解释》第二条,应认定A挪用40万元。某B也是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用于连续4次返还此前挪用的公款,事发前未返还10万元,但本案挪用金额只能视为10万元。就两起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而言,某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某甲行为,但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说明司法解释中的数额认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那么,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在确定数额时,应结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区别对待,同时兼顾几种具体的构成类型。一是因为非法挪用公款活动不要求限定数额和时间,所以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不影响犯罪成立。公款重复挪用后是否返还,以及是否会在此前案件发生后返还,犯罪人的公款使用权及其他保护利益受到实质侵害,应累计数额,是否返还的事实可视为量刑裁量情节。 第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因为要求数额较大,只能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多次挪用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类似于非法活动的挪用。无论是重复挪用不返还,还是以后的挪用返还给以前的挪用,法益侵害的本质都体现在数额的积累上,所以应当累计计算,而不是犯罪时的实际不返还数额。 第三,逾期挪用公款要求每次挪用数额较大,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重复挪用逾期挪用的,必须以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确定。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以外的个人生活消费的,后挪用的公款在前一次三个月内返还的,前一次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前后挪用金额达到较大数额,则时间要累计。如果前一次前后挪用的金额没有达到很大数额,时间就不累加了。事件发生时超过三个月的,以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未付金额确定;如果挪用到事件发生时,累计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则认定无罪;如果每一次挪用都符合法定条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虽然后来挪用的公款都归还给了前一次,但我们认为每一次挪用都是对法益的实质性侵害,也是累计计算的。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但每次挪用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单独每次挪用不构成犯罪。但由于多次挪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笔者认为应累计计算数额,以避免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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