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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万判几年,挪用公款50万判几年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43:01浏览133次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挪用公款罪有四个主要特征: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诚信、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诚信以及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一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形象。

2.侵犯了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共资金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逃避财政监督,无疑是对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破坏。

3.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最严重的直接危害是,国有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挪用的公款失去控制和行使,使其不仅不能通过行使公款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失去了公款固有的增值效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的公共财产。公共资金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国家在管理、使用、运输、交换和储存过程中拥有的私人资金。根据《刑法》第384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共财产可以作为本罪的客体。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包括两个基本要件: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负责、管理和处理公款; 第二,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自用”的,既包括挪用人本人使用,也包括挪用人借给他人使用。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主要指走私、赌博、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这种情况对社会是有害的,不受挪用的数额和时间限制。但是,挪用公款数额不大,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当以罪论处。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市此类挪用公款以“一万元”为刑事责任起点。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属于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通常指做生意、买股票、买国债等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是否有利可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种挪用构成犯罪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返还的限制,受挪用数额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市挪用公款“三万元”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通常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还债、旅游等。这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但也受到挪用“数额较大”和时间上“三个月失效”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市挪用公款3万元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与前述贪污罪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基本相同。特效药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用于其他目的,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不同的犯罪目的是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之一。贪污罪的目的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非法取得公共资金的使用权,意在以后返还。至于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根据挪用的数额和情节分为三等: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是“严重”的,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数额不大,但挪用公款的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市挪用的“20万元”公款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违法活动是其中比较严重的案件之一。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追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时,犯罪分子是否返还犯罪前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实施)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营利性活动由个人进行的,“在事件发生前部分或全部返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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