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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何种情形构成共犯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47:02浏览113次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往往作为共同犯罪出现。但是,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涉及到挪用人主体身份的认定、挪用人与使用人故意联系的认定、被挪用单位性质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共犯的性质时往往会遇到分歧和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往往以共犯的形式出现。与单独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犯罪的共犯形式相比,此类案件更为复杂。有必要在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的指导下,探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理论争议。

一、谁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罪中,谁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这是一个理解不同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者,除使用者以外,任何人都不能构成本罪的共犯。理由是: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被他人使用,并且使用者与被挪用人串通,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者,非使用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的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用户,与挪用者合谋、参与策划、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用户,也应作为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以上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八条是对用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性规定。本规定仅适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不适用于除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换句话说,《解释》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科目?用户?具体条件的限制没有排他性的含义。一般来说,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使用者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知道自己使用的钱的性质; 第二,使用前明知是公款,但未参与串通、教唆、策划; 第三,使用前不知道是不是公款,使用之初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现是公款;四是与挪用者合谋,唆使或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的资金。根据《解释》第八条,上述四种情形中,只有第四种情形中的使用者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处罚,而其他三种情形中的使用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由此可见,本《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者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者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二、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者与挪用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使用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在于他是否使用了被挪用的公款,也不在于他是否知道所使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而在于他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是否有共同的挪用意图和行为。如果用户与挪用者合谋,唆使或参与策划获取挪用公款,将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相反,如果用户和盗用者不串通

1.你是否知道公共资金的使用性质。使用者只有知道公款使用的性质,才能对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行为有所了解,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用户知道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就可以认定用户有挪用的意图,挪用资金的性质可以忽略。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使用者意识到了资金来源的违法性,但如果不明确挪用是公款,则不存在共同的挪用意图,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2.是否知道挪用的性质。仅使用者对所用公款性质的了解不足以确定使用者与挪用者构成共犯。只有确认用户与盗用者之间存在故意联系,用户与盗用者才能构成共犯。因此,《解释》第8条将共犯限定为与挪用人合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公款的使用者。

3.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相同。《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他人挪用公款,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知道用户被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本规定也适用于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用户故意隐瞒使用公款的真实目的,如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并且挪用者处于被欺骗的状态,则视为不知道用户使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是否构成犯罪,应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衡量。

3.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挪用单位资金应该如何处理?

如何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他们的身份相互影响。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正犯的挪用公款罪,单位内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有身份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无身份者。根据有身份者影响无身份者定罪的原则,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符合挪用公款的特征。对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的挪用资金共同犯罪,则相反。可见,在上述情形下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既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又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特征,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的假想竞合。而且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比挪用公款罪重,根据“从第一位”的原则,整个案件应作为挪用公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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