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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0:57:02浏览91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归还,或者数额较大,但是有利可图或者违法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该如何认定?

《刑法》刑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活动”的数额起点应为本解释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法活动”数额标准的两倍。

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缴,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违法活动”的起点如下:

第一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本单位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十万元。其中,单位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一)挪用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mi

第二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 (一)挪用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资金不予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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