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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4:55:02浏览95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

(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其他公共用途,即为其他目的。

(2)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即意图永远非法占有公共财产。a .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返还的,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挪用公款后,“有能力返还而拒不返还”是建立在腐败基础上的;b .挪用公款后,“逃罪”仍属挪用公款性质;但“带钱潜逃”是基于腐败。行为人通过“挪用”获得公款后,携公款潜逃、挥霍公款、利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使公款在公诉前无法返还,说明行为人实际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是指私自使用公款。实际情况下,人们一般不会非法涂改、销毁或伪造账簿;贪污罪是指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在实际案例中,人们经常会有篡改、销毁、伪造账簿的违法行为。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包括公共资金和公共财产。

近年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时,发现计划生育工作者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对象的侵权犯罪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调查获得的线索,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医院共立案9起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者案件,占直接立案总数的37.5%。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笔者试着谈谈这类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首先,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涉案嫌疑人多为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聘用,包括班组长和班干部。在申请调查的9人中,有7人是就业人员,占总数的78%。

2.犯罪手段单一。调查的9起案件均以非法限制计划生育主体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依据,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俗称计划生育罚款)为目的,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七条禁令”,侵犯了计划生育主体的人身权利。

3.主观意图很明显。当事人或者安排人照顾计划生育对象,或者将计划生育对象锁在室内,或者用语言威胁计划生育对象,使其不敢离开指定地点。

4.后果严重。比如,榆林镇法非法拘禁李案

1、领导监督不力。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在基层乡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大部分乡镇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采取设置经济指标、设置工作任务、制定提成的管理方式,要么忽视具体工作,要么不予理会,让计划生育工作者全权去做,导致一些计划生育工作者为所欲为,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

2.从业人员素质低。灵宝市乡镇基层政府缺人。计生办大多只有一个主任是正式人员,其余都是受聘人员。这些受聘人员素质低下,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执法资格。

3、知法犯法,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人也知道,对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划生育对象,应依法移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解决。但这些人认为,那样做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也未必能解决问题。只要是为了工作,计划生育对象多少天无所谓,也是为了给国家收钱。所以,最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人们的生育观念落后。有些人的“重男轻女”很严重。他们为了生男孩而破产,四处流浪,陷入了“越来越穷,越来越穷,越来越好”的怪圈,也给计划生育执法带来了一些困难。让计划生育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采取违法行为,急功近利。

第三,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

1、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使群众进一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家和人民的一件大事,使他们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2、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大对计划生育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计划生育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管理。乡镇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要把监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4.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调查处理侵犯人权刑事案件”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同时,要不断加强预防工作,教育计划生育工作者结合身边的案件,转变执法观念,走上依法行政的轨道。

5.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调查计划生育案件时,应当告知计划生育对象相关的行为规范及其权利义务,实现执法者与执法者的相互监督。

6、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到乡镇基层,对计划生育对象进行暗访,调查了解有关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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