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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的管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来源:挪用公款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16:35:02浏览67次

挪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的认定所谓挪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偿还自己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本条的规定,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 .

挪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或贷款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偿还自己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是否有还贷或挪用公款还贷的目的。

3.在确认行为人原贷款或借款的合法性后,确定挪用公款的类型。具体来说:

(1)如果原借贷关系是非法的,那么行为人使用挪用的公款偿还贷款或借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非法活动。

(2)原借贷关系合法的,区别对待。贷款或借款用于营利活动的,视同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对于贷款和未用于营利活动的贷款,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视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数额不大或者不足三个月的,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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