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16:02浏览125次
[案件简介]
2009年6月28日晚,27岁的年轻人陈某应朋友的邀请去酒吧喝酒。当陈某看到电视盒子里的女演员认为她是一个真实的人时,她不能通过多次伸出手来触摸它。盛怒之下,陈某将手里的麦克风扔向电视机,砸碎了价值5130元人民币的47英寸液晶电视。在酒吧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某被依法逮捕。随后,法院裁定陈某犯有故意毁坏财产罪,并判处他一年零六个月监禁。
[试验结果]
陈某不服判决,以自己是初犯,犯罪行为也是醉酒所致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发泄个人愤怒,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所以醉酒状态下是否破坏公私财物不影响故意破坏财物的犯罪构成。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故意毁坏财物的起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