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案例,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分析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20:04浏览99次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xx,男,45岁,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路局宿舍。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52岁,万宁市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湟中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42岁,黎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剑峰镇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35岁,黎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xx,男,1948年5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中专学历,原剑锋供销合作社干部,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佛北村。2001年2月13日因涉嫌故意破坏财产被刑事拘留,2001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01年5月20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xx,男,海南陵水万慧有限公司代表人,住陵水县法院宿舍。

诉讼代理人方圆,海南伟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东黎族自治县剑峰镇翁茂村委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是麦,村委会主任。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xx故意毁坏财物,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纪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被告人季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剑峰镇翁茂村委会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5,337.6元、35,889.6元、107,668.8元。被告纪xx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性质不准确、刑事和民事处理结果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我们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纪xx承包植树,并以陵水万慧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乐东县剑峰镇翁茂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原审将陵水万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是错误的,诉讼标的应为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 (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 (4)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乐兴初字(2002)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