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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包厢里醉酒闹事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24:02浏览102次

[案例]

200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顾某、黄某、张某等人在KTV包厢内唱歌喝酒。由于女服务员中途离开,被告顾感到惭愧,用酒瓶和烟灰缸砸碎了箱子里的液晶电视、点唱机、玻璃背景墙和茶几。经鉴定,受损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000元。事发后,被告顾某与受害人倪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损失。此外,2007年5月9日发现被告人顾某有犯罪记录,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7月16日被释放。

[分歧]

被告人顾某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根据第一种意见,被告人顾某为了发泄自己的芥蒂,嚣张跋扈,当众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虽然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但是在箱子里做的,不会影响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官意见]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四种客观行为之一包括“任意破坏或者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因此两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

2.从两罪的主观方面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非法毁坏他人财物,从而贬低他人财物的价值。主观上,寻衅滋事罪并非以贬低他人财产价值为目的,而是以藐视法律和道德、专横跋扈、斗狠欺弱为乐。

3.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来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不具体。然而,被破坏公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财产往往是由一定的冤情引起的。

4.从两罪侵犯的犯罪对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公私财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寻衅滋事罪违反公共秩序,是公众对自己人身或财产的安全感。

5.本案中,被告人顾故意毁坏财物是在一个箱子里,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而非公共场所。他对财产的破坏不能导致公众对他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感消失,也不影响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顾某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此外,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顾某能够主动赔偿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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