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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改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格式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40:04浏览113次

吉林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宇星子楚6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吉林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20XX年XX月2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玉树市公安局拘留15天。2013年12月18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玉树市公安局移送刑事拘留,同年XX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他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拘留在玉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利,吉林市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号为于坚刑事诉讼法第XX条(20XX),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审,公开审理。吉林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李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审判结束了。

吉林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在大埔镇城南村第五组梁某某的小店喝酒后被梁某某殴打。朱某某挨打后,回家拿着菜刀砍倒了停在小店门前的梁某某的尼桑车。经鉴定,损坏的汽车价值20,760元。

被告朱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经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证言、案件到达及结案报告、经济补偿协议及收据、公安行政处罚材料、专家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到达案件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两次故意用刀毁坏财物。考虑到案件的其他情况,不应判缓刑,驳回辩护人建议判缓刑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供述】,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等于判刑一天,即从xx,XX,20XX到XX,XX,20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您应提交上诉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代理法官:XXX

XXX,XX,XXX,2000

职员:XXX

以上是故意破坏罪的样本判断。法院下达判决书后,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到我们的网站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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