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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22:01浏览109次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犯罪立案标准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况,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二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即使数额在五千元以下,也可以立案侦查。

在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聚众破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超过三人,就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条款,意在最大限度地扩大法律的覆盖面”;其目的是“收紧法律网,堵塞法律漏洞”,让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和可能性,不得不审理相关案件。当然,“一揽子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借口和依据。

二、本罪的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产,而是破坏财产。这就是破坏财富罪与其他贪图利罪的根本区别。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动机,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本法特别规定外,火灾、过失断水、过失爆炸、过失损坏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行为人故意破坏本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产,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比如谁破坏公共安全,比如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依照本法第二章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本罪客观方面是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销毁是指利用焚烧、粉碎等方法使物品失去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参考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属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故意非法破坏公私财物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以数额大还是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重要物品的毁坏或者损坏以及严重损失;破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责怪别人的动机。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特定财产,侵害其他独立的客体,已由本法另行规定,仅应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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