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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标准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代理词范本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50:03浏览148次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受被告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指定吕德强律师为被告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认真调查、严谨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出具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第二,辩护人对一审涉案财产损害的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价格鉴定严重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因如下:

(一)第二次技术鉴定,物证已被“污染”,技术鉴定报告及后续价格鉴定结论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发生凶杀案时,“注意保护现场和物证”,这是普通人都明白的道理。但我们注意到,本案侦查部门在取证程序上犯了严重错误。涉案物品鉴定两次,时间间隔半年(第一次是2011年6月,第二次是2011年11月)。 第一次鉴定时,涉案物品已经在鉴定文件中鉴定,并拍照作证。如果由于缺乏技术人员而需要二次鉴定,所涉及的物品应及时封存。但是,经过第一次鉴定,涉案物品被移交给被害人保管!被害人还在法庭上确认,在羁押期间,涉案物品从XX路转移到XX路店,被随意放置在展厅内,未进行特殊保护处理。这期间有很多次不认识的人去店里闹事砸店。辩护人认为,涉案物品可能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受到损坏,也可能在被害人所说的“不明人物”去商店闹事、砸东西时受到损坏,甚至不排除以加重被告人刑罚为目的,与被害人一起恶意损坏涉案物品的可能性。涉案物品在案件结束前被销毁,进一步证实了办案程序的违法性。

其次,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证实,部分受损部件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回复函》(2012年8月6日)最后一行:“由于两次评估过程中评估对象已经搬迁,无法确定该场地损害的具体形成时间”。另外,该函认为,第一次鉴定时已经形成了关键面板的损坏,但公安部门第二次技术鉴定的解释是,第一次没有工厂技术人员在场,没有打开任何设备,一些损坏的零件没有得到完全确认。既然没有拆卸设备,那如何断定第二次技术鉴定的受伤部位已经在第一次鉴定中形成?很明显是矛盾的。

基于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证据在第二次技术鉴定前已经被“污染”,在长途运输和长期保管过程中必然会增加其他新的损害赔偿!但是在设备没有密封保存的情况下,把设备的损坏全部推给被告显然是有罪推定!根据“绝不怀疑犯罪”的原则,第二次鉴定新增的受损部位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排除!

(2)通过对比第二次鉴定前后鉴定对象的内容,我们也发现有部分重复,第二次鉴定也有重复的情况。这里,不仅指技术鉴定的重复,还包括价格鉴定的重复。

(3)不应纳入价格评估的部分也进行了评估,结论不合理。如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于《回复函》(2012年8月6日)明确,损坏的踏板连接旋转杆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然而,这部分的价格是经过评估的。而且在第二次技术鉴定(鉴定报告第6页)中已经明确:“踏板连接旋转杆和右前臂。漆层、划痕等缺陷一般都是修复的,修复后一般不影响使用功能。”但在价格鉴定中,结论是根据更换新配件的价格做出的。这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

(三)两次评估价格明显与市场不符,缺乏客观性。

辩护人经多方面了解,查明以下事实,证明本案价格鉴定存在问题,鉴定结果与客观事故严重不符:

(1)涉案产品“XXX运动机”整机及破损件出厂价格分别为41000元和14812.97元,与估价价格相差甚远

XXX公司是XXX体育集团的子公司,是XXX健身器材在中国大陆的总代理。公司确认,XXX运动机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代理价格约为41000元,破损件总出厂价为14812.97元。

(2)涉案产品“XXX运动机”整机区域销售价格为41000-49000元,破损配件市场总价格为24950.4元,与估价价格相差甚远

XXX有限公司是“XX品牌”健身器材在厦门和上海的唯一销售代理商。该公司证实,2010年8月,它向厦门XXX店赠送了美国“XX”体式。这台机器的市场价格在41000到49000元之间,本案中受损配件的总市场价格为24950.4元。

(3)原审鉴定存在重复计价问题

Defender发现,厦门价格认证中心在认定涉案产品受损部位时,仍然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比如按键面板本身包含D-pad和按键控制板,上控制板本身包含数字显示板、工作强度显示板和面板外壳,右前臂是右支架。再比如,估价结论中对工时的计算明显过高,导致估价价格偏离客观事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厦门、上海两地财产受损的“XX牌”健身器材市场价格在4万元至4.9万元之间。所以厦门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被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4866元,明显与事实不符!

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重新鉴定客观上有困难,没有实际意义:

1.涉案物品已被受害者未经许可非法处置,无法辨认。

2.所涉物品二次损坏的原因令人怀疑。物证被污染,无法通过次生损害鉴定。

3.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现在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两年零四个月。如果重新鉴定,必然会延长审理期限,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告人不公平。

综上所述,本案的鉴定程序和结论明显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根据第一次物质损害和制造商出具的相关成本和价格证明,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查究错误的工作态度,给予被告公正的判决。

请接受以上答辩意见!

谢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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