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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和对象,论侵犯财产罪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20:52:02浏览155次

侵犯财产罪可以分为两类:破坏财产罪(破坏财产罪)和取得财产罪(取得财产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取得财产罪可分为转移占有罪(如抢劫、抢劫、盗窃、诈骗)和不转移占有罪(如侵占罪)。显然,故意破坏罪和侵占罪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问题是: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法益)有哪些?这是财产犯罪认定中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根据国外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和审判实践,盗窃等犯罪侵犯他人财产占有权(一般含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盗窃等犯罪的客体是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以下简称所有权理论)。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产权可分为自有产权和其他产权;自有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其他财产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具体规定享有的财产权;所有权是自我财产权的唯一种类,也就是说,自我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根据所有权理论,刑法只保护自己的财产,不保护其他财产。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的内容更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如债务人或第三人盗窃质权人留置的质押物,侵害质权人质押物的占有和收益,符合盗窃的特征。

(2)财产利益可以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的客体,所以债权可能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的客体。但一般都说只有财产所有权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就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因为所有权和债权是并列的,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不保护债权,这可能不符合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精神。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部分所有权权力从整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可能会给所有人带来相应的价值,也可能会给占用和使用该物业的非业主带来利益。刑法应该保护这种与所有权分离的相对独立的权力。如果认为刑法只保护整体所有权,最终的结果只是处分权,那么实际上是否定了所有权的权力可以分离,过分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

首先,根据所有权理论,盗窃自己所有、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能认定为盗窃,因此缺乏合理性。比如分期付款购买货物的情况,双方都同意货物归买方所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将货物偷回。根据所有权理论,出卖人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盗窃。这个结论很难接受。再比如,A把自己的摩托车借给B后,从B那里偷了,接受了B的“补偿”。根据所有权理论,A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合适。

其次,根据所有权理论,盗窃或抢劫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很难被认定为盗窃或抢劫。因为这种行为并不侵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一般来说,人们往往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当国家应该没收而没有没收时,国家实际上对应该没收的东西没有所有权。

财产犯罪的客体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占有物的适当状态;但是,在业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反对业主,相对于业主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并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把握。

“此项权利”包括合法占有财产的权利(其他财产权)和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人虽然享有占有权,但没有其他权利,特别是没有处分权,否则就享有所有权。“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的状态”既包括根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合法状态。前者,A盗窃B的财物,在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将A被盗财物返还给B;a对赃物的占有是指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的占有。后者,比如a盗窃b持有的海洛因,需要通过法律程序销毁海洛因,因为不存在海洛因返还和国有化的问题;a持有海洛因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持有。

这里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支配和法律上的支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还包括支配者的状态,支配者可以从社会概念中推断出财产。但是,当某人对财产的不合理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时,就不是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比如A偷了B的笔记本电脑,B威胁要强迫A归还,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但如果B威胁强迫A提供其他财产,敲诈勒索罪仍有可能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原因如下:

1.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在股份公司中,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控制权转化为只享有财产价值形式的收益权的股权。其次,产权和债权相互交融,两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最后,信托业蓬勃发展,但不清楚受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第三方对相关财产有什么权利。面对如此复杂的财产关系,我们不仅要将所有权作为财产犯罪的法益,还要将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利益作为法益加以保护。

2.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保护财产本身的占有。这是因为,对于所有人来说,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最终目的,但却是所有人行使其他职权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使用,没有利益,没有处分。另一方面,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力,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非所有者。当占有权按照法律或所有者的意思与所有者分离时,非所有者取得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这种对他人的合法占有,不是以纯粹占有为目的,也是以使用和获利为目的。

所以占有是实现其他权力的前提,无论是对所有人还是对非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本身必须得到保护,否则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的混乱。但是,为了保护基于正当理由的占有,有必要保护占有本身。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实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本文的观点可能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刑法上的保护。但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是不受保护的,只是意味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反对所有人的意义上,行为人的占有是违法的,但与他人相比,这种占有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换句话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就是说财产要按照民法返还给所有人;刑法保护这种占有,也就是说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例如,当自己的全部财产被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财产的,应当成立盗窃罪。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他人持有的违禁品、赌资或者用于犯罪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行为人(A)向小偷(B)诈骗赃物(C的全部财产),构成诈骗罪。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当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占有财产是针对债权人的,并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则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如果有合理的对抗理由,就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盗窃的被害人(A)从盗窃人(B)处盗窃其所有被盗的摩托车,由于B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A)对抗,并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与所有权人(A)行使权利的行为相比,B对摩托车的占有并不是财产犯罪的客体,所以如果A将摩托车偷回,则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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