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20:03浏览68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等等。
相关知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众三人以上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各地在执行中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福建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巨款”5万多元。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一)数额较大(福建省标准数额在1万-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数额巨大(福建省标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