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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集体生产罪与毁坏公私财物罪的量刑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6:38:02浏览117次

破坏集体生产罪和破坏公私财产罪的量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伤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第276条规定,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字面上看,我们要彻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深刻内涵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鉴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情况和性质,准确把握该罪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首先,你需要充分把握本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即立案标准;其次,你还需要把握好本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一些容易在认定上混淆的定义。因此,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说明,以期提供相应的参考意见。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1、对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

就其范围而言,是非常广泛的,如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交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它包括国有、集体、个人、私人和外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无论性质如何,都可以破坏,可以构成本罪。

2.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机器设备、破坏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他方法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和馈线、颠倒冷热供应程序、破坏计算机、造成生产指挥和工艺流程混乱、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破坏种子、苗木、农作物、果树、鱼苗等。破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和存储工具,影响业务运营,等等。至于它的方法,可以表现为正面的行动,比如砸、烧,也可以表现为负面的不作为,比如明知有错而不排除。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被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破坏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生产过程和生产对象。如果是破坏仓库中未使用或保留的机械设备,收割不用于加工生产的食品和水果,伤害失去牲畜服务的供出售的食肉牲畜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因为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定罪处罚。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以直接故意为特征,具有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指因个人恩怨导致的不公平心理追求,如仇恨、厌恶、不满等。——原因多种多样,如领导或他人批评引起的不满,要求得不到满足引起的不满,羡慕他人成就引起的不满,与他人冲突引起的不满,对工作厌倦引起的不满等。只要演员出于愤怒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造成更大的制作。对于出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观点

由此可见,本罪的构成不以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为依据。当然,我认为造成的损失金额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此外,《刑法》第十三条有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我们应该结合具体的沉降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其他混淆犯罪的定义

1.本罪的定义与纵火、突水、爆炸和中毒

先看这样的案例。甲乙双方放假,为了发泄个人怒火,把乙方赶走。一天深夜,甲方去对方承包的造纸厂,用打火机点燃厂内的草纸,造成他人工厂、造纸设备、原材料、成品纸、日用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对这个案例的分析一般会得出三种意见。纵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这里,我们将对前两种观点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纵火,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纵火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来驱赶被害人,而纵火是达到其目的的手段。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属于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构成本罪的显著特征,必须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一种行为危及未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通过本案的审查,从犯罪的主观上看,A的动机是报复他人,其目的是烧毁他人造纸厂,将B赶走;从犯罪客观角度看,A虽然对纸厂实施了放火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通过对现场环境的调查发现,被烧毁的纸厂地处偏僻,周围没有其他房屋和财产,距离工厂最近的房屋也在20米之外;从客体来看,甲方的放火行为是烧毁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成品纸等物品。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A虽然实施了放火焚烧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并未威胁到周围未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未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不应以纵火罪定罪。在主观故意的赶受害者的控制下,甲放火焚烧了受害者的厂房、机械设备,导致受害者乙无法正常生产。结果,受害者最终离开了,因为车间、机器和设备被摧毁。甲方的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财产,也严重破坏了合法的生产经营秩序。所以A的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

可见,实施一种行为,既违反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也可以违反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的行为,一般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破坏生产经营罪不确定。因为这种行为主要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达到依法惩处的目的。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有害,而不是对公共安全有害,如上述案例中的A案,则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2.本罪和盗窃罪的定义

也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a原是o北京代表处的工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盗窃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存在冲突。我们认为,A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基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一般理论,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侵害客体四个部分。指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破坏农场动物或者以其他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符合本罪一般主体的构成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被告A犯有盗取软件加密狗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美国公司电脑无法正常运行,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是以主动破坏的手段“不可能”进行的,侵权的对象是受害人的美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1979年刑法第125条相比,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的保护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它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认识的前提下,对本案被告人A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就成为本案定性分析的关键。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A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基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本案中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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