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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9:34:02浏览67次

[案例]

2011年12月7日晚,阿辉在赌场喝酒时与阿雄发生冲突。惠怀恨在心。离开娱乐场所后,她叫阿杰回她家喝酒。喝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阿辉拎着自制的火药枪和两颗子弹,阿杰开着黑色轿车开了出去。到了一个路口,惠看到停在路边,也就是向开的车左侧开了一枪,吓得开车走了。阿辉拿着枪上了阿杰的车,指示他追上去。追上后,他朝阿雄的汽车尾部开了一枪,然后逃回家。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车左前门玻璃损坏,右后尾盖灯损坏,后尾盖漆面损坏,损失价值389元;法医鉴定:阿雄的伤情为轻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枪为自制12号猎枪,具有射击功能。2011年12月28日,阿辉和阿杰向公安局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审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辉、阿杰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阿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射击功能的猎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阿辉、阿杰认罪态度良好。事件发生后,他们可以主动自首,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判断:1。被告人阿辉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共计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被告人阿杰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估]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随意破坏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阿辉和阿杰构成故意破坏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首先,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说,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损坏财物为其直接动机,犯罪动机一般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填补精神空虚,满足霸道、求刺激等不正当的个人诉求,破坏财产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其次,从犯罪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是有原因的,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没有原因的,但这里的原因不是没有原因,没有任何联系。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的案件,都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受害者是在说自己的坏话或者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情,甚至是单纯的不喜欢别人。他经常乱挑受害者的毛病,随意编造理由,利用话题,挑拨离间,以示个人威望,损害他人财产。这个理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其原因力很弱。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原因比较强烈,犯罪原因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阿辉因饮酒与阿雄发生冲突,但事发时阿辉并没有在街上搜寻阿雄,只是在街上遇到阿雄时被枪杀嚣张跋扈。理由很薄弱。

第三,从犯罪客体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一般不特定,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一般特定。这里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的对象是确定的。犯罪客体的特定性和非特定性必须将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分开。比如本案中,被告人阿辉看到阿雄停在路边,向阿雄驾驶的汽车左侧开了一枪,阿雄吓得驾车离去。阿辉拿着枪上了阿杰的车,指示他追上去。追上后,他朝阿雄的汽车尾部开了一枪。被告阿辉的行为虽然指向具体的人和事,但他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耍威风,炫耀自己的激情,目的是为了取乐欺负弱者。选择损坏的物品是偶然和随机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实际上是未指明的,他的行为应视为寻衅滋事。

第四,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寻衅滋事罪,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必须损坏公私财物,才能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与否,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毁损、占有的财产数额、胁迫程度、任意程度、行为次数等来判断。由于本罪的综合特征,其保护利益并非纯财产,因此本行为的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人阿辉持枪追打、损坏受害人财物,经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车左前门玻璃损坏,右后尾盖灯损坏,后尾盖漆面损坏。损失价值389元;根据法医鉴定,阿雄的伤势轻微。综上,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辉、阿杰为了向阿雄显示自己的嚣张气焰,任意破坏他人财产和社会秩序,构成了依法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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