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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破坏性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6 19:54:02浏览118次

[案例]

2014年3月,被告人关某、张某驾车到白河县城关镇滨河路,张某看风。关某用工具锤砸碎被害人王某丰田SUV、熊某保时捷卡宴SUV、牟伟道奇SUV、姜某北京现代SUV的后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张配合转移赃物。二人从王的车上偷走了1瓶五粮液酒(6瓶)、2瓶浓香型白酒、1台索尼摄像机、1支玉溪烟,总值5832元;从姜的车上偷了现金和900元,但被砸的另外两辆车的财产没有被盗。赃物价值总计6732元。事件发生后,经查明,4辆车玻璃破碎,给受害者造成总损失19399元。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关某、张某亲属与四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关某、张某亲属各支付1.45万元,共计2.9万元。随案移送的两瓶五粮液(52度)白酒已归还受害者王宏坤。

[审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砸碎若干车窗,盗窃车内财物,数额较大,为人民币6732元,构成盗窃。二、被告人在盗窃财物过程中使用破坏性手段,造成他人财物损失19399元,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等犯罪的,一项重罪从重处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2.如果被告人已经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积极返还赃物赔偿,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人关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涉案工具一律没收。

[分析]

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应视为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

第一种意见:两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在实施盗窃时,采取了砸碎汽车玻璃的破坏性手段,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和汽车损坏的双重损失。破坏财物是手段行为,盗窃是目的行为,与目的和方法(手段)有关。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最高法》和《最高检查》明确规定:“公私财物以破坏性手段被盗,其他财产受到损害的,以盗窃论处;同时构成盗窃等犯罪的,选择重罪从重处罚”。本案盗窃财物数额为6732元,破坏财物数额为19399元,均在“数额较大”的情节范围内。法定最高刑不到三年,破坏财物数额接近巨额标准(陕西省规定破坏财物罪巨额数额起点为2万元),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近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破坏财产罪可以体现刑罚。

第二种意见:两被告构成盗窃罪。为了达到盗窃的目的,被告人使用破坏性手段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害,属于盗窃的犯罪情节和后果。本案赃物数额为6732元,毁坏财物数额为19399元,均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两者都有三年以下的法定刑,但比较法定刑的种类和追诉金额的起点,盗窃2000元构成较大的起点,故意毁坏财物5000元构成较大的起点。盗窃还包括对公共监视和罚款或单一罚款的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罚款。显然,盗窃是更重的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两被告应以砸汽车玻璃盗窃罪定罪量刑。

[评估]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合法性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初衷。 第一个原因是,司法解释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害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等犯罪的,选择重罪从重处罚”。 第二,司法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在犯罪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违反了其他犯罪,则属于牵连犯的类型之一。牵连犯虽然触犯数罪,但不是几个独立的罪,也不是单一的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而小于数罪。惩罚原则是“自上而下切断”。牵连犯数罪轻重的比较标准是法定刑 (1)。我国刑法根据情节轻重对同一犯罪有几种法定刑。在比较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法定刑。首先要比较每一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找出最重要的法定刑,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决定刑罚。由于本案盗窃财物数额为6732元(超过起点2000元的三倍),毁坏财物数额为19399元(超过起点5000元的三倍),两罪均处于“财物数额较大”的情节。结合这两种犯罪的处罚种类和方法,在情节较大的范围内,盗窃罪的起始刑较低,可以并处罚金,明显重于故意,因此,固定盗窃罪更符合刑法的一般理论和司法实践。

[注释]

[1]刘珈辰主编《刑法及司法解释新制度刑罪名通释》 262-263

(作者: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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