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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责任,淫秽物品刑事责任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20:25:01浏览104次

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一、概念和构成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图书、期刊等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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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了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淫秽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人体生理学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即宣传淫秽行为的出版物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下列七项内容之一,挑逗人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的腐败,并且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都是淫秽出版物:

1、淫秽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合及其心理感受;

2.公开宣传色情和淫秽图像;

3.猥亵的描述或性技能的传授;

4、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

5、描述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行为;

6.猥亵性专门描述同性恋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或专门描述与性变态相关的暴力、虐待和侮辱。

7.普通人无法容忍的其他淫秽的性行为描述。

根据以上“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幻灯片、激光唱片或淫秽磁带、唱片、激光唱片等。

2.淫秽书籍,如境外淫秽书刊的原始画报、国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小说、国内罪犯重印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和重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刊;淫秽宣传材料;

3、淫秽图片,如淫秽裸男、裸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爱图片;

4.淫秽物品,即物品本身是淫秽物品,不是印有图片的物品;

5.淫秽药品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附件《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

6.淫秽游戏软件,使用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交流媒介;

7.其他淫秽物品。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根据某些司法程序识别难以识别的淫秽物品。对此,1987年12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淫药品种表》号文件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司法机关在鉴定淫秽出版物时,应当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人员进行鉴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三个以上的出版部门指定,并由司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进行。鉴定后,应书写鉴定书。鉴定人和被指定进行鉴定的单位应当在鉴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鉴定结论的依据。

(2)客观要求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电影、录像、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淫秽物品的法规,如中共中央1982年法规、国务院《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逃避海关对海关运输、携带或者邮寄的淫秽物品的监管和检查。有些形式是绕过海关检查站,未经海关或边境检查站,非法携带或运输淫秽物品进出国家(边境)。有些人刚刚通过海关,但他们试图通过隐藏、伪装或不报告真相等方式欺骗海关检查人员。其他人试图通过海运、陆运和空运逃避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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