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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今天宣判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1:20:04浏览142次

今天(16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审理,对被告人邓敏江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了审理。邓敏江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此案的整个审理过程由中国法院网现场直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邓敏江于2001年9月注册成立“成都网络秀数码娱乐有限公司”,后于2002年底成立“冯明网络”(www.mm137.com)。该网站有一个会员系统,分为普通会员和付费会员,付费会员分为黄金会员和贵宾永久会员。2003年3月,邓敏江在网上设立了一个重要人物专区,其中有一个“激情自拍”专区。2004年2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封锁了邓敏强及其工作人员,并从其“冯明网”、“贵宾”和“激情自拍”栏目中抽取了15组图片和人物。其中,邓敏强以“木叶”的名义上传了“某人”的照片,点击量为5271次。

有VIP会员上传的照片,如“极限998”和“WCY”,点击率从34到206543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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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的“原创”文学部分,两部小说“我接触过的日本女孩”和“我的真实故事”被摘录(分别为1513和10749次浏览)。上述图片和小说被认为是淫秽的。

针对这一指控,邓敏强承认,“我发了一张照片,我愿意对此负责。”

邓敏强在法庭上说,“冯明网”的要员是700元的“冯明网”。它的收入主要是会费。该公司上半年亏损,之后盈利。

公诉机关指出,在被认定的物品中,有两张照片是被告邓敏江以“牧野”的名义上传到互联网上的。经过鉴定,它们是淫秽的,被观看了5271次。有文件证明“牧野”就是邓敏江。邓敏强对此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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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就点击率能否作为传播人数和判定邓敏强传播两张照片的利润的依据进行了法庭辩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敏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邓敏强主观上并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意图。从冯明网络吸收的相关规定、条件、服务内容和会员权利可以清楚地看出,黄金会员和贵宾会员在网络经营许可范围内享有合法权利,其内容不包含任何宣传权利包括淫秽色情服务内容的利诱、建议或其他文字。这一事实证明,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观上并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在审判过程中,在被告人邓敏强以“牧野”的名义上传的两张“某人”的照片被公布后,公诉人没有举出被告人邓敏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传播200至500人以上或赚取5至1万元的确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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