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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刑事责任,网络链接行为的刑事责任

来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09:00:05浏览61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网站链接服务”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控制连锁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关联方的内容必须构成犯罪。链接内容只能是其他网站(页面)上的内容。

如果它是本网站的内容,它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而不是由于链接的犯罪。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关联方的内容必须是犯罪行为。

第二,联系方应仅限于直接联系。判断被链接方的内容是否非法应仅限于从本网站到其他方网站(页面)的直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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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设置者不应对其他方链接到第三方的网站、第三方链接到第四方的网站等负责。

第三,连锁设置者必须有主观意图,通常是直接意图,即在知道链接方的内容是非法的情况下链接该内容。

牵连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关联方不知道他人通过关联帮助关联方实施犯罪的行为,而连锁经营者对关联方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其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中片面帮助犯罪分子的构成要件,则应作为这些犯罪的从犯予以处罚。如果牵连犯和关联方具有相同的主观故意,则构成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处罚。如果连锁经营者不仅制作和传播非法信息,而且还链接到其他非法网站(网页)并实施同样的犯罪,如果前者构成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后者构成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应在综合考虑传播次数的基础上,以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前一种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后一种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应当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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