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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区别,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6:20:05浏览63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申请第一次执行,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行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那么首先应该执行的主要保证方法是什么呢?网边肖将在下面向你解释。欢迎阅读!首先要实施的主要保证方法是什么?

申请预执行主要有三种方式:1 .担保人担保2。实物担保3。现金或证券担保

1.保证人担保是指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签名,用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并保证申请人在败诉时将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被保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能够赔偿,并出具书面保证,说明保证范围由多人担保的,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责任。

2.实物担保是指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的财产损失。如果财产损失是由于事先执行不当造成的,申请人拥有或管理的某些财产将得到赔偿。抵押品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

申请人可以占有、使用和获得抵押物,但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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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是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存单、汇票、支票、国库券及其他自己拥有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以证明先行执行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并保证赔偿因先行执行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的担保方式。被申请人不得擅自挪用抵押的现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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