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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担保的概念,担保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5:50:04浏览302次

(三)人、物、财的保障

根据担保的标的,担保可分为人身担保、物质担保和货币担保。

人民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民信用担保债权。连带债务、共存债务等。都属于人类保障。人类保证的典型方式是保证。担保是通过保证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实现的。

财产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方式。物的担保可以分为不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是指为债权人设定一定的特定权利,以保证债权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并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定在特定财产上的权利统称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权和优先权。

后者又称为权利转让担保,是指通过转让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转让财产的担保主要包括转让担保、出售担保、代财产结算和所有权保留。

货币担保是指以货币为标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即定金担保,是指合同一方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交付一定金额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四)原担保和反担保

原始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设立的担保。在设立担保合同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债权所在的合同是主合同。

为实现主合同的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是原始担保。只有一个担保时,原担保没有反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债务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很大,担保责任也很大,即担保人很可能要承担财产责任,所以很难有人愿意担保。如果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加不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有必要解除担保人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顾虑,而设立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的反担保是最理想的方式。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提供反担保的人仅限于债务人,显然忽视了债务人委托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因为反担保的设立实质上是分担担保责任。在担保责任较重的合同中,反担保越多,各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越小。在实践中限制债务人的价格并不容易。因为担保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反担保,债权也应该接受债务人的担保;即使担保人接受反担保,这种反担保也是无力的。因此,这一条款

在我国担保制度所确认的担保方式中,并不是所有的担保方式都适合设立反担保。首先,留置权担保是一种法律担保,不能作为反担保。因为反担保是一种约定的担保。其次,虽然存款在理论上可以用作反担保,但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因为存款的支付会削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存款的比例不能高于法定的20%。在实践中,反担保的主要方式有担保、抵押和质押。当然,当债务人是反担保的提供者时,担保也

它不能用作反担保。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是约定担保,其成立与原担保相同。

三、担保的特征

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从属性上

担保从属是指被担保债务所依赖的主合同,即主债务所依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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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成立一般是通过协议来完成的,建立担保的合同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与被担保债务所在的合同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即担保是基于主合同的存在,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排除为未来的主债务建立担保。我国担保中的最大担保和抵押是为未来主债务设立的担保。然而,这并不否认担保的从属地位。

(2)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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