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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求偿权的实现方式,保证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5 14:55:02浏览151次

我国合同法对保证人有相关规定,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行使担保请求权的要素是什么,担保请求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法律规定?以下为。网站整理了关于什么是保证索赔的有效范围的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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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求偿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第《担保法》 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双重请求权,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份额。行使请求权的要素包括:

(a)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担保人的结算消除了主债务。保证人履约有瑕疵,主债务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保证人不能或只能部分追偿;

(3)清偿担保人没有过错。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时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给主债务人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担保人丧失在其过错范围内要求赔偿的权利。例如,这只盘旋的鸟从法律研究所借了5000瓦的特别货币,而Codelife是这只鸟的共同担保人。到时候,盘旋的鸟没有偿还贷款,但没有及时通知盘旋的鸟。几天后,这只盘旋的鸟带着负罪感将所欠的贷款和利息汇至法学院的账户。此时,由于法典的清算过错,盘旋的鸟善意地重复还款,法典的请求权丧失,不得不向法学会要求不当返还。

二、保证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权利要求的有效范围应取决于基本关系的性质。

(a)如果担保人基于赠与担保,将不会有索赔;

(二)保证人接受委托的,根据是否有具体约定,约定为有偿委托的,可以要求报酬;如果是未支付的委托,担保人的索赔范围应包括:本金、利息、必要的清偿费用等。

(3)如担保人不接受委托并自愿担保,赔偿范围可按非原因管理规则处理,即因管理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债务人的利益范围有限。

《;担保法;解释》第40条确认:当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如果担保人的实际还款金额大于主债权,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请求权。根据第《担保法》 32条,在保证人之前行使请求权的法律理由是“民事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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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各担保人应事先申报债权为主体并行使追索权。(《;担保法;解释》第46条)

根据上述介绍,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索赔。我相信,在阅读了上述介绍之后,每个人都对请求权的效力范围有了一定的法律认识。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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