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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法院怎么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1 13:40:04浏览136次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提前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成立的前提,以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履行债务为权利实现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专门审查债权人是否提前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及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的情况。

人民法院询问债务人后,对留置物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的,应当裁定拍卖、变卖留置的动产。

人民法院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为执行的依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之四——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应用”——李相博

[审判政策和精神]

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本质上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功,包括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受到限制。经审查,有民事权益争议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通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综合判决。被申请人一般只提出或者表示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异议,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被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根据职权启动听证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庭接受询问。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调解不适用。经人民法院审查,双方自愿和解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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