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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谁,满多少岁以后可以不用监护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0 19:52:02浏览55次

被告人刘犯罪时年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应当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原告应承担因其被盗而造成的损失,原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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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原告高,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某医院职工。

被告人刘,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正在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被告薛某,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家用电器修理工,被告之父。

原告高称,2002年5月8日晚9时许,被告刘将原告存放在其儿子卧室用于购车的现金4.03万元盗走。案发后,追缴并返还原告人民币30735元,但被告刘挥霍的9565元赃款至今未返还。因刘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薛某赔偿原告损失9565元。被告人刘辩称本人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薛某辩称,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有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该驳回。

案情

被告薛是被告刘的生父。1987年4月10日,经法院调解,被告薛某与刘谋的母亲离婚。不久,被告的母亲嫁给了另一个人。刘和他妈妈住在一起。刘的母亲于2001年去世。2001年7月刘辍学后,他在酒店、钢材配送部门和私人建筑队工作,以收入维持生活。2002年5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到其同学家即原告儿子的宿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房门捅开,偷走了原告存放在鞋盒内用于买车的现金4.03万元。2002年5月23日,刘被捕,追回赃款30735元。因其挥霍的9565元赃款未归还,原告高要求刘与其生父薛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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